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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势力集团改为恶势力团伙,起诉十年以上最终判六年

发布者:张津川律师 时间:2024年02月02日 977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公诉机关指控,恶势力组织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郑xx与王xx自幼结识,关系紧密,二人在未成年时期便一起共同实施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。2019 年左右,经常纠集在一起,为谋取非法利益,在xx城区各流动赌场爭强斗狠,以暴力、威胁等手段在赌场或对与赌场、赌博相关人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。2022 年,郑xx又纠集从小认识的被告人任xx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逐渐形成以郑xx为纠集者,其余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组织.该恶势力组织通过电话、微信等网络方式沟通联系、对被害人实施威胁,在xx城区内先后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、敲诈勒索、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,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。 律师对于恶势力案件,在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能否成立之外,还有一个重要工作是对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恶势力团伙认定的辩护。对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直接关系到单个罪名认定、量刑,也关系到组织领导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。

涉恶案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是否成立,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,是刑事律师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。为此,张律师通过案例搜索,查询了部分不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、从而减轻处罚的案例,供实务参考。 部分辩护意见参考为:恶势力包括恶势力团伙与恶势力犯罪集团。恶势力犯罪集团,要求组织成员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“情节恶劣”的法定条件为:多次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恐吓他人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。故多次上门辱骂、恐吓的讨债行为仅能认定为1次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活动。 同案人多次上门辱骂、恐吓讨债的情节已经作为定罪的情节进行考虑了,故不重复评价该情节,即不能在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再次评价该多次的情节。综上,本案虽然是恶势力犯罪,存在多名被害人,多次犯罪行为,但均为两两交叉,即同案人黄某与郑某共同实施2次犯罪活动;同案人黄某、林某与被告人黄某、王某华共同实施2次犯罪活动。 该犯罪特征达不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,即组织成员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。本着坚持依法办案、坚持法定标准的原则,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。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。

最终判决: 郑xx犯故意伤害罪、敲诈勒索罪、寻衅滋事罪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2个月,罚金2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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